山東省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環保、綠色低碳、集約集聚、高質高效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化工行業,包括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以下行業:(1)25大類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質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大類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2671炸藥及火工產品制造除外);(3)291中類橡膠制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實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轄區內實施的化工行業投資項目。
第二章 投資原則
第五條 堅持高質高效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支持鼓勵類項目,嚴控限制類項目,嚴禁淘汰類項目。
第六條 堅持安全發展原則。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生產評價,確保投資項目中的安全、環保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七條 堅持綠色低碳原則。貫徹落實國家雙碳戰略,加強技術革新,提升工藝裝備技術水平,推動工業領域綠色轉型和循環低碳發展。
第八條 堅持集聚集約原則。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鼓勵企業建鏈延鏈補鏈強鏈,推動上下游協同、行業耦合發展。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各級核準、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項目審批、監管相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督查指導力度。
第十條 化工項目原則上應在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內實施,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其中,沿黃重點地區“十四五”時期擬建化工項目應進入合規工業園區。
第十一條 新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危險化學品詳見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固定資產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3億元(不含土地費用);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項目,以及搬遷入園項目,不受3億元投資額限制。
第十二條 園區外非重點監控點化工企業,可以在原廠區就地實施環境污染治理、安全隱患整治項目,不受投資額限制,但不得新增產能。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外實施,且不受投資額限制。
(一)2625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妝品制造、2683口腔清潔用品制造、291橡膠制品業項目。
(二)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環評類別為報告表、登記表的非危險化學品項目。
(三)海水或鹵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項目配套焦化和制氣、氯堿企業耗氯耗氫項目,以及可再生能源制氫、制氫加氫一體站試點項目。
第十四條 嚴格限制新建劇毒化學品項目,原則上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只減不增。
第四章 核準備案
第十五條 省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核準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以及提級管理需省級核準或備案項目。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核準或備案省級權限以外的新建、擴建、新增產能的改建、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危險化學品項目。
第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核準、備案機關負責備案不新增產能的改建和不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危險化學品項目,以及非危險化學品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化工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魯政辦字〔2019〕150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省工信廳